协会章程

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译名:The Ningbo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简称NBCTAA)

第二条 本会是宁波市范围内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本市范围内的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发展战略,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确保行业建设与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群建,以党建促发展,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协同做好统战工作,加强本会网站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增强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坚持党建引领,扎实推进团建、妇联工作,团结带领行业中的团员、妇女群体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五)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登记,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会员年度自律检查,制定并组织落实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七)按照中税协要求开展本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八)接受委托负责宁波地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以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行业宣传,推动行业文化建设,树立行业优秀品牌,提升行业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三) 组织业务和其他工作交流,建立完善各类交流平台,加强与国外、国内同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十四)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工作作风;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6年 5 月 19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