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译名:Ning Bo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简 称 NBCT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宁波市范围内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本市范围内的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本市税务师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实施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宁波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发放工作;
(四)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五)开展会员的年度自律检查工作,指导、督促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
(六)按照中税协要求开展本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七)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八)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九)办理会员入会、转会、转所等登记和管理;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二)负责行业宣传,维护行业网站,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行业内、国内外及行业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除名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重新入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自动退会的会员如果重新入会,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缴清退会时所欠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研究处理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划、委员的聘任,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确定重要的或应急的事项,做出工作部署。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提议即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会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五) 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签署重要文件和办理重大事项;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3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